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暫無數據,詳情請致電:18819137158 謝謝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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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!你在微信QQ的發言,或將成CFDA執法的證據
[2017/12/18]
12月7日,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于《食品藥品監管執法證據規則﹙征求意見稿﹚》(以下簡稱《規則》)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。
《規則》第九條顯示,食品藥品監督執法證據主要包括:書證、物證、視聽資料、電子數據、證人證言、當事人陳述、檢驗報告、認定意見、鑒定意見和現場檢查筆錄等。而第二十條則詳細敘述了電子數據內容。
第二十條【電子數據基本形式和收集要求】 電子數據主要包括:
(一)通過網頁、博客、微博客、朋友圈、貼吧、網盤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;
(二)反映相關生產、經營、使用情況的手機短信、電子郵件、即時通信、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;
(三)相關生產、經營、使用過程中形成的記錄生產、購銷、倉儲、運輸、使用等情況的電子文檔(包括文字、圖片、音頻、視頻等,下同)、數字證書、計算機程序及其數據等;
(四)相關行政監督執法過程中形成的記錄行政許可、產品注冊、管理認證、備案管理等具體監督管理活動的電子文檔、數字證書、計算機程序及其數據等;
(五)其他能夠證明特定事實的電子數據。
也就是說,微博、朋友圈消息,以及微信群、qq群消息等,只要是反映相關生產、經營、使用情況的消息,都是飛檢時的證據。可以簡單粗暴的認為,對于藥品經營企業而言,如果想在顧客微信群里發布營銷消息,一定要注意是否涉及違反藥品廣告法。比如,夸大宣傳,鼓吹藥效等;此外,一旦藥品出現問題,消費者在微博或者朋友圈吐槽,也可以做為飛檢執法時的電子證據。當然,這種“簡單粗暴”的說法只是一家之言,供參考。
從《規則》中的“證據收集的基本要求”來看,飛檢過程中參與的雙方(執法人員和企業人員)都有明確要求。如,執法人員收集證據時應主動出示執法證件;告知行政相對人(被檢查對象,包括企業法人在內的企業人員)應當依法配合調查,不如實提供證據、證言和作偽證或者偽造、隱匿、毀滅證據、阻礙調查的,應當承擔法律責任。
此外,斬斷“關系戶”特殊關系鏈的存在。當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或者調查對象有直接利害關系的,應當主動回避。
而將“當事人陳述”作為監督執法證據這一點,可謂是滿滿的電影片段即視感。其指的是執法人員詢問當事人、證人或者其他行政相對人時,要記錄詢問的調查筆錄、陳述申辯筆錄。如果筆錄有修改,應當由被調查人捺指印確認,執法人員應當簽字確認。
在現場檢查筆錄上,應當由執法人員、被檢查人或者見證人簽字確認。被檢查人拒絕到場或者簽字確認、且無法找到見證人的,應當在筆錄上詳細注明,并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簽字確認,同時通過現場錄音、錄像方式予以全程記錄。
《規則》第九條顯示,食品藥品監督執法證據主要包括:書證、物證、視聽資料、電子數據、證人證言、當事人陳述、檢驗報告、認定意見、鑒定意見和現場檢查筆錄等。而第二十條則詳細敘述了電子數據內容。
第二十條【電子數據基本形式和收集要求】 電子數據主要包括:
(一)通過網頁、博客、微博客、朋友圈、貼吧、網盤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;
(二)反映相關生產、經營、使用情況的手機短信、電子郵件、即時通信、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;
(三)相關生產、經營、使用過程中形成的記錄生產、購銷、倉儲、運輸、使用等情況的電子文檔(包括文字、圖片、音頻、視頻等,下同)、數字證書、計算機程序及其數據等;
(四)相關行政監督執法過程中形成的記錄行政許可、產品注冊、管理認證、備案管理等具體監督管理活動的電子文檔、數字證書、計算機程序及其數據等;
(五)其他能夠證明特定事實的電子數據。
也就是說,微博、朋友圈消息,以及微信群、qq群消息等,只要是反映相關生產、經營、使用情況的消息,都是飛檢時的證據。可以簡單粗暴的認為,對于藥品經營企業而言,如果想在顧客微信群里發布營銷消息,一定要注意是否涉及違反藥品廣告法。比如,夸大宣傳,鼓吹藥效等;此外,一旦藥品出現問題,消費者在微博或者朋友圈吐槽,也可以做為飛檢執法時的電子證據。當然,這種“簡單粗暴”的說法只是一家之言,供參考。
從《規則》中的“證據收集的基本要求”來看,飛檢過程中參與的雙方(執法人員和企業人員)都有明確要求。如,執法人員收集證據時應主動出示執法證件;告知行政相對人(被檢查對象,包括企業法人在內的企業人員)應當依法配合調查,不如實提供證據、證言和作偽證或者偽造、隱匿、毀滅證據、阻礙調查的,應當承擔法律責任。
此外,斬斷“關系戶”特殊關系鏈的存在。當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或者調查對象有直接利害關系的,應當主動回避。
而將“當事人陳述”作為監督執法證據這一點,可謂是滿滿的電影片段即視感。其指的是執法人員詢問當事人、證人或者其他行政相對人時,要記錄詢問的調查筆錄、陳述申辯筆錄。如果筆錄有修改,應當由被調查人捺指印確認,執法人員應當簽字確認。
在現場檢查筆錄上,應當由執法人員、被檢查人或者見證人簽字確認。被檢查人拒絕到場或者簽字確認、且無法找到見證人的,應當在筆錄上詳細注明,并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簽字確認,同時通過現場錄音、錄像方式予以全程記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