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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電子萬能試驗機的新標準
[2012/6/12]
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、國家標準管理委員會于2008年6月份批準發布新標準gb/t16491—2008《電子式萬能試驗機》,本標準替代gb/t16491—1996《電子萬能試驗機》,相比主要變化有:
1)擴大了范圍,將“電子式拉力試驗機”和“電子式壓力試驗機”也納入到本標準中(1996年版的第1章;本版的第1章);
2)刪除了一條術語(1996年版的3.1);
3)修改了“表1符號”的部分內容(1996年版的表1;本版的表1);
4)修改了主參數系列部分內容(1996年版的第4章;本版的第4章);
5)取消了試驗機分級中2級和3級兩個級別(1996年版的5.2;本版的5.2);
6)修改了最大容量不大于5kn試驗機同軸度的要求(1996年版的5.3.2.1;本版的5.3.2.1);
7)增加了彎曲壓頭和其兩支承硬度的要求(1996年版的5.3.4.1;本版的5.3.4.1);
8)取消了允許移動橫梁分級調速及相應分級數系的規定(1996年版的5.3.5.2;本版的5.3.5.2);
9)修改了0.5級試驗機速度相對誤差指標和速度檢測時間的規定(1996年版的5.3.5.3、6.3.7;本版的5.3.5.2、6.3.9);
10)刪除了有關標定值漂移、記錄裝置的內容(1996年版的5.4.1.4、5.4.3;本版的5.4.1.4);
11)修改了測力系統零點相對誤差、鑒別力閾、零點漂移技術指標和計算方法(1996年版的5.4、6.4;本版的5.4、6.4);
12)增加了控制系統技術要求和測量方法的規定(本版的5.7和6.7);
13)增加了計算機數據采集系統的技術要求和檢測方法的規定(本版的5.8和6.8);
14)修改了引伸計部分技術指標,增加了引伸計分辨力的要求(1996年版的5.5;本版的5.5);
15)修改了有關電氣設備和裝配質量的技術要求、增加了有關機械安全的規定(1996年版的5.9;本版的5.9和5.13);
16)修改了同軸度自動檢測儀準確度的要求(1996年版的6.2;本版的6.2);
17)修改了試驗機同軸度檢測的部分內容(1996年版的6.3.1;本版的6.3.3);
18)取消了附錄a(1996年版的附錄a)。
1)擴大了范圍,將“電子式拉力試驗機”和“電子式壓力試驗機”也納入到本標準中(1996年版的第1章;本版的第1章);
2)刪除了一條術語(1996年版的3.1);
3)修改了“表1符號”的部分內容(1996年版的表1;本版的表1);
4)修改了主參數系列部分內容(1996年版的第4章;本版的第4章);
5)取消了試驗機分級中2級和3級兩個級別(1996年版的5.2;本版的5.2);
6)修改了最大容量不大于5kn試驗機同軸度的要求(1996年版的5.3.2.1;本版的5.3.2.1);
7)增加了彎曲壓頭和其兩支承硬度的要求(1996年版的5.3.4.1;本版的5.3.4.1);
8)取消了允許移動橫梁分級調速及相應分級數系的規定(1996年版的5.3.5.2;本版的5.3.5.2);
9)修改了0.5級試驗機速度相對誤差指標和速度檢測時間的規定(1996年版的5.3.5.3、6.3.7;本版的5.3.5.2、6.3.9);
10)刪除了有關標定值漂移、記錄裝置的內容(1996年版的5.4.1.4、5.4.3;本版的5.4.1.4);
11)修改了測力系統零點相對誤差、鑒別力閾、零點漂移技術指標和計算方法(1996年版的5.4、6.4;本版的5.4、6.4);
12)增加了控制系統技術要求和測量方法的規定(本版的5.7和6.7);
13)增加了計算機數據采集系統的技術要求和檢測方法的規定(本版的5.8和6.8);
14)修改了引伸計部分技術指標,增加了引伸計分辨力的要求(1996年版的5.5;本版的5.5);
15)修改了有關電氣設備和裝配質量的技術要求、增加了有關機械安全的規定(1996年版的5.9;本版的5.9和5.13);
16)修改了同軸度自動檢測儀準確度的要求(1996年版的6.2;本版的6.2);
17)修改了試驗機同軸度檢測的部分內容(1996年版的6.3.1;本版的6.3.3);
18)取消了附錄a(1996年版的附錄a)。